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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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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郑律师在案件代理初期,即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关键基础。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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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原告B】因与【被告A】【被告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后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中,【原告A】【原告B】与【被告A】【被告B】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项目份额转让款1760万元,二被告仅支付1400万元后未继续履行,【原告A】【原告B】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36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XXX元),本息共计82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A】【原告B】上诉理由主要为:有证人证言证明其曾向二被告催收360万元转让款,诉讼时效中断;案外人曾X作为二被告的父亲,实际参与案涉过程,二原告向其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发生效力,且曾X作出的还款方案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案涉360万元债权债务清晰,二被告亦自认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告A】【被告B】委托我方律师应诉,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告方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应采信;无证据证明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原告方向其主张债权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方索要360万元转让款及利息467万元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方提交的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原告方又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其持续主张360万元转让款权利,我方律师针对该情况,指出新申请的证人均与原告存在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部分证言所述日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相关证据亦无法核实真实性,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抗辩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原告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律师继续代理应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且二审对诉讼时效的认定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案件总结

本案为标的额本息共计820余万元的项目份额转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方索要360万元转让款467余万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原告A】【原告B】试图通过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向案外人主张债权等方式证明诉讼时效中断,但其提交的证据均存在明显瑕疵,法院未予采信。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司法程序,法院均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再审申请,我方当事人成功避免了820余万元的付款责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价值

1. 精准适用法律,抓住820余万元争议的核心抗辩点:郑律师在案件代理初期,即精准识别本案的核心抗辩点为诉讼时效,结合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付款约定、二被告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依据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明确原告方索要820余万元转让款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为案件的成功抗辩奠定关键基础。

2. 严格质证,全面否定对方证据效力:针对原告方一审、二审提交的多份证人证言,郑律师逐一指出证人与原告存在借贷、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中立性,且均为孤证、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针对原告方提交的照片、录音、分摊方案等证据,律师指出证据原始载体无法核实、内容为原告单方书写、相对方身份不明确等瑕疵,成功向法院论证对方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不应被采信。

3. 否定表见代理,彻底反驳诉讼时效中断主张:针对原告方提出的向案外人曾X主张820余万元债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郑律师结合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向法院阐明无任何书面或口头证据证明曾X获得二被告的授权委托,原告方亦无合理理由相信曾X有权代表二被告处理820余万元转让款事宜,故向曾X主张债权的行为对二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

4. 全程把控诉讼节奏,实现820万元争议全流程胜诉:郑律师全程代理本案的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根据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情况和对方的诉讼策略,及时调整应诉思路,从证据质证、法律适用、法律关系认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专业的抗辩,最终实现一审、二审驳回原告诉请,再审驳回原告再审申请的全流程胜诉结果,有效维护了【被告A】【被告B】的合法权益,成功避免了820万元的不必要付款责任。



  • 2022-08-01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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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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