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汪家道律师 在线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1809
    服务人数
  • 1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争议焦点; 2、专业提出抗辩意见; 3、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4、把控诉讼程序与节奏。

案件详情

148 万余元赔偿主张被驳回,汪XX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一、案件详情

XX 建材公司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将 XX 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张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XXX.2 元及利息 158248.51 元(暂计),合计超 148 万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主张,XX 建设公司与 XX 租赁服务部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桩机设备并由租赁方配备操作人员,后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发生工亡事故,XX 建设公司赔偿工亡赔偿金、垫付行政处罚金后,扣除租赁方已付款及保险理赔款,剩余损失应由租赁方承担,且张XX为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XX 建设公司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

被告方委托汪XX律师应诉,汪XX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抗辩,提出案涉事故桩机并非被告方所有,案涉合同实为无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涉条款无法律效力;死者非被告方工作人员,XX 建设公司支付工亡赔偿系法定义务,无追偿权;行政处罚金系对特定主体的处罚,与被告无关;债权转让基础债权不成立,且张三并非实际经营者,非适格被告等多项抗辩意见。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追加多名第三人参加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及汪XX律师的抗辩理由。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桩机系 XX 建设公司向案外第三方租赁,事故调查报告亦认定死者操作的是第三方桩机,且死者并非被告方雇佣人员,案涉事故与二被告无关联,XX 建设公司对二被告并不享有合法债权,原告据此主张权利缺乏依据。同时,XX 建设公司在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转让债权,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即便存在债权亦不得转让。最终法院采纳汪XX律师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 XX 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原告自行承担,二被告成功免除案涉 148 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价值

1、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汪XX律师接手案件后,快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 “案涉事故与被告是否有关联”“基础债权是否成立”“债权转让是否合法”“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等核心争议点,为后续抗辩奠定坚实基础。

2、专业提出抗辩意见:结合建筑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汪XX律师从合同性质、责任主体、法定义务、行政处罚专属性、债权转让效力等多维度提出专业抗辩意见,层层递进,逻辑严密,充分论证了被告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3、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汪XX律师积极举证、质证,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其抗辩观点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 148 万余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4、把控诉讼程序与节奏:针对法院追加第三人、案件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等程序问题,汪XX律师及时应对,充分利用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程保护。


  • 1970-01-01
  • 被告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汪家道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汪家道律师
5.0分服务:1809人执业:19年
汪家道律师
13302201****9646 执业认证
  •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建设工程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 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10楼
汪家道律师,现执业于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系具备深厚法律功底与丰富实务经验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其深耕法律服务领域二十...
  • 137 3884 6989
  • 1373884698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