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期间,同案犯张XX(已诉)指使被不起诉人俞XX办理商户收款码,用于收取他人从事“色播”活动的非法资金。侦查机关认定,俞XX在张XX的指使下,通过注册“玉*县**商贸店”营业执照、伪造店铺门头照片等方式,成功办理建设银行商户收款码,后又办理XX银行商户收款码,帮助张XX收取并转移资金。经查,俞XX名下的商户码共计收取资金486039元,其中44905元系上游诈骗犯罪被害人被骗资金,俞XX从中获利12439元。侦查机关以俞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对俞XX作出不起诉决定。
【代理律师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俞XX对涉案资金的“犯罪所得”性质是否“明知”。经细致阅卷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我们向检察机关指出,俞XX与上游犯罪人员无直接联系,其主观上仅知晓资金来源于“色播”非法活动,但对于资金中包含诈骗等犯罪所得缺乏明确认知,证据链条未能形成闭环。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