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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和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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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原告系新材料生产企业,与被告长期存在聚酯树脂材料买卖交易,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货到月结、当年货款年底结清,逾期付款按年利率 6% 计收利息,败诉方承担对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维权费用。经对账,被告确认欠付原告货款高达五百余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承接与证据梳理:接受原告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双方交易合同、对账凭证、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固定被告欠付货款的事实与金额,明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与维权费用承担条款。

2. 诉讼方案制定:结合案件事实与合同约定,确定诉讼请求,主张被告支付全部欠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同时确定管辖法院,准备全套立案材料。

3. 立案与庭审推进:及时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庭审中,我当庭提交全部证据,清晰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与诉讼请求,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4. 法律观点阐述:围绕合同效力、债务履行义务、违约责任承担等焦点,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充分论证原告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XXX.01 ,并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 6% 支付自 2026 1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 、财产保全保险费3500

3.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0731 ,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最终实现原告全部诉讼目的,拖欠的大额货款及维权成本均得到法院支持,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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