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原告某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自 2018 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聚酯树脂,双方约定月结 90 天结算,逾期按年利率 6% 计付利息。2022 年 3 月 31 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付货款666591.58 元,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XXX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XXX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交易合同、对账函等核心证据,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与违约事实。
2. 确定诉求:结合对账结果与合同约定,固定欠款金额,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制定诉讼方案。
3. 提起诉讼: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可执行。
4. 庭审代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XXX当庭举证、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完整阐述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信原告全部证据,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判决如下: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66591.58 元;
2. 被告以 666591.58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6% 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
3. 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合计9180 元,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案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全额支持,有效挽回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