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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2017年1月,**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与A公司、自然人B、C签订《借款协议》,约定

A公司向**XXX借款1.1亿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5.5%,B、C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X通过银行

承兑汇票方式全额交付借款后,A公司仅偿还1200万元,剩余款项未按约履行。

2017年8月,**XXX就未偿还的8800万元本金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7)鲁06民初**号生效判决,判令A公

司偿还本金,B、C承担连带责任。此后,A公司仍未履行剩余1000万元本金及利息,**XXX遂委托山东乾元律

师事务所成**、衣超律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剩余债权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并要求新增保证人D、E、

F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争议焦点

利息与违约金计算:A公司已支付部分利息是否应扣除;违约金按年利率24%主张是否合理。

新增保证人责任:D、E以房产抵押担保,F以股权质押担保,但均未办理登记,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事不再理”抗辩:被告主张8800万元部分违约金已在另案中未主张,本案不应重复支持。  

3. 代理策略

证据链构建:提交《借款协议》、银行承兑汇票、(2017)鲁06民初**号判决书、保证合同、律师费及保全

保险费支付凭证等,证明借款事实、担保关系及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

法律适用论证:

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日千分之一(年利率36%),主动调整为年利率24%,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

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属于“过高”情形。

担保责任认定:D、E的房产抵押及F的股权质押因未办理登记,抵押权/质权未设立,故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总结

1. 判决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初***号判决:

A公司向瑞康XXX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60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0.1万元)、违约金2948万元(暂计

至2019年3月4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13.86万元、律师费10万元。

B、C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对D、E、F的诉讼请求。    

2. 核心成果

全额债权实现:通过诉讼明确剩余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风险规避:精准识别抵押/质押未登记的法律风险,避免当事人对新增保证人责任产生不合理预期。


三、律师价值

1. 策略性维权

分阶段诉讼:针对1.1亿元借款分两次诉讼(8800万元+1000万元),灵活应对债务人还款承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违约金调整主张:主动将违约金从日千分之一降至年利率24%,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提高法院支持概率。

2. 证据与法律论证

证据组织:全面梳理借款合同、还款记录、担保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采信核心事实。

法律适用精准:准确引用《担保法》《物权法》关于抵押/质押登记效力的规定,成功排除未登记担保人的责任

,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3. 成本控制与权益最大化

实现债权费用全额支持: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均获法院支持,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连带责任明确:通过法律论证,确保原保证人B、C的连带清偿责任,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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