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X律师代理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缺席审理下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购车款
在江苏省阜宁县XX审理的 (20XX) 苏 XXX 民初 XX 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XX沈XX律师担任原告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两被告均缺席审理、案件证据存在部分瑕疵的困境,律师凭借严谨的证据梳理能力、精准的法律定性分析,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及部分购车款支付事实,为当事人追回购车款XXX元,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维权实力与办案价值。
一、案件简介
20XX 年X 月,原告XX与被告C某达成口头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C某购买牌号为苏XXX的三菱牌汽车,总价款XXX 元,原告当日支付XX元,剩余款项以偿还车辆贷款的方式履行(原告转账给C某,再由其支付给银行)。原告按约定通过支付宝向C某转账 XX元,但后续发现案涉车辆原登记在被告XX名下且已抵押给银行。20XX年X月,案涉车辆在无锡市XX城地库被他人拖走,经报警核实,系两被告未将原告支付的贷款款项交付银行导致车辆被法院处置,后车辆多次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原告的购车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
原告多次与两被告沟通无果后,于 20XX年XX月XX日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 XXX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案件审理中,被告C某经公告送达、被告XX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主体认定、购车款支付金额核实及合同解除与退款主张是否成立三大方面。
二、律师代理辩护经过
沈XX律师接受原告XX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梳理口头买卖合同履行细节、款项支付记录及车辆处置情况,针对两被告缺席审理、部分款项支付证据不完整的情况,确定了 “锁定核心合同关系,夯实有效付款证据,主张合同解除并返还购车款”的核心维权思路,开展了一系列专业、细致的代理工作:
界定合同主体,明确责任承担方:律师结合原告与被告C某的洽谈记录、转账凭证及派出所《情况说明》,举证证实原告系与C某达成车辆买卖合意,购车款直接支付给C某,虽车辆原登记在XX名下,但原告未与XX形成买卖合意,亦未向其支付款项,故合同主体应为原告与C某,XX不应承担责任,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梳理付款证据,核实有效购车款:针对原告主张的 XXXX 元购车款,律师对款项支付证据逐一梳理,重点夯实有明确转账记录的 XX 元(20XX年 X月X日支付宝分两笔转给C某),对其余无明确收款人信息的转账记录,如实向法院说明证据瑕疵,同时主张该部分款项可待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确保维权主张客观合法;
主张合同解除,论证退款依据:律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因两被告未履行向银行支付贷款的义务,导致车辆被法院拖走并变更登记至他人名下,原告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已完全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并由C某返还已支付的购车款,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对缺席审理,强化证据呈现:针对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律师在庭审中系统呈现转账记录、派出所《情况说明》、车辆登记信息等关键证据,条理清晰地阐述合同订立、履行及违约事实,确保法院在被告未抗辩的情况下,仍能全面查明案件核心事实,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
三、判决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XX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后,全部采纳了沈XX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原告XX与被告C某之间的涉案车辆买卖合同;
被告C某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原告XX购车款XXX元;
因原告未能举证与XX存在买卖合意及付款事实,驳回原告对被告X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保全费XX 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被告C某负担。
若被告C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原告的权益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律师价值
本案中,沈XX律师在两被告缺席审理、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的不利情况下,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成功追回核心购车款,充分体现了专业律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价值。
本案系典型的口头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且存在被告缺席、证据瑕疵等多重难点,沈XX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代理策略,为同类买卖合同纠纷的维权提供了实践参考。律师在案件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