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勐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腊劳人仲案字〔2024〕第*号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云0102 民初*号
案件事实:
双方签订了以完成*高速公路建设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1月起,预计至2023年12月止,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标准为*元。2023年12月申请人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6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无。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24年7月解除。被申请人已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经勐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公司于2025年1月*日前向被告支付130000元;
二、若原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还应支付违约金20000元,且被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愿承担;
四、双方因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中,工伤工友在勐腊高速项目受伤,导致第3腰椎棘突骨折,第4腰椎横突骨折,第5腰椎左侧椎弓骨折,多根陈旧性肋骨骨折,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由于和公司无法协商,工伤工友来委托段彪永律师代理工伤赔偿。
该案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时,由于不能确定工伤工友是否有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工友的利益,选择在勐腊县进行劳动仲裁(诉讼技巧不在此赘述)。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赔偿工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16万余元,用人单位不服向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最终达成调解,由用工单位赔偿共有工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待遇13万元,并配合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报销,最终工友合计拿到赔偿2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