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死者在途经市政道路改造施工路段人行便道时,被地面突出铆钉绊倒摔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死者近亲属作为原告,以施工单位、项目发包方为被告提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主张摔伤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二被告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则抗辩摔倒地点非施工场地、无直接证据证明系铆钉绊倒、死亡为自身严重疾病导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施工单位承担 5% 赔偿责任,原告与施工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柳位禄律师作为原告方二审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本案二审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复盘柳位禄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固定核心证据:公安机关《110 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死者被铆钉绊倒,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当场签字无异议)、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等,明确一审已查明的关键事实。
2. 上诉要点精准提炼针对一审判决问题,柳位禄律师协助上诉人拟定上诉理由:一审错误认定死亡主因为自身疾病,死者摔伤后迟发性脑出血、脑疝、脑积水系死亡关键诱因;施工现场无安全警示标识,施工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审认定 5% 赔偿比例过低,司法鉴定意见外伤参与度为 5%-15%,应取合理区间上限;未尸检系无机构告知,不能据此排除外伤因果关系。
3. 二审庭审抗辩与质证庭审中,柳位禄律师围绕摔倒事实认定、因果关系、责任比例三大焦点展开抗辩:以接处警记录、现场人员签字、施工单位送医缴费事实,强化死者系施工场地铆钉绊倒的高度盖然性;结合鉴定人出庭意见,论证头部外伤加速死亡进程,一审责任比例畸轻;明确发包方非施工责任主体,聚焦施工单位侵权责任。
4.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地面施工侵权规定,结合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证据高度盖然性规则,反驳施工单位无责抗辩,维持一审事实认定的同时,主张调整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认可一审事实认定,采纳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责任划分依据,认定施工单位未举证证明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酌定 5% 赔偿比例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围,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合法。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与施工单位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施工单位向原告方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