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1. 案件背景
2012年,借款人赵XX及关联企业烟台某高科技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四次向案外人招远某投资公司借款共
计27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利息及考察评估费合计按日千分之一(年化36%)计算,烟台某新材料
公司、某机械公司等多家企业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4年3月,案外人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王某
某,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截至转让日债务人尚欠本金2030.41万元及利息499.26万元。
2015年2月,原告与借款人及全体保证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确认截至当日尚欠借款本息2834.7万元,约
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30日,其余九名被告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借款人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委托
山东XX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1792.66万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争议焦点
被告抗辩理由:
借款人主张已累计偿还本息2907.62万元,债务已清偿完毕;
保证人以“已超保证时效”“合同系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其中被告潘XX否认担保效力(签名由借款人
代签),部分企业以“名称变更后公章作废”为由主张担保无效 。
原告核心主张:
2015年《借款保证合同》系对原债权的合法确认,真实有效;
借款利息按日千分之一计算未超法定上限,且还款应优先冲抵利息;
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二、案件总结
1. 法院认定关键事实
合同效力:2015年《借款保证合同》虽存在形式瑕疵,但系双方对2012年四笔借款本息的汇总确认,内容真实
合法,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债务金额:按“先息后本”原则及年化36%利率核算,截至2017年4月,借款人尚欠本金1792.66万元(其中赵
某某862.86万元,关联企业929.8万元)。
保证责任:
潘XX签名系代签且未追认,不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名称变更(如烟台某仪器公司更名为山东某高科公司)不影响原保证合同效力,更名后企业仍需承担责任 。
2. 判决结果
借款人赵XX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2.66万元;
八家企业(烟台某高科技公司、某新材料公司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94万元由借款人及保证人共同负担 。
三、律师价值
1. 证据梳理与策略制定
衣超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四笔原始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债权转让协议及还款记录,通过对比原被告提交的本息
明细,明确“先息后本”的还款冲抵规则,成功反驳被告“债务已清偿”的主张 。
2. 法律适用与争议破解
时效抗辩:主张2015年《借款保证合同》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应自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起算,
未超法定时效;
公章效力:通过工商登记信息及公安机关核实,证明企业更名后旧公章仍在合理使用,担保行为有效。
3. 庭审辩论与权益维护
针对被告提出的“合同伪造”“利息过高”等抗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及交易习惯,论证利率约
定的合法性(年化36%未超当时法定上限),并通过原始凭证佐证债权转让及债务确认的真实性,最终说服法
院支持原告诉求。
本案亮点:通过对复杂债权债务关系的梳理、关键证据的固定及法律适用的精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追回近18
00万元借款,彰显了律师在化解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专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