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据理辩护,终获不起诉
案情内容
本案当事人因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超速超越同向电动三轮车时,电动三轮车左转,与当事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乘车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已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在没有赔偿谅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很可能被刑事拘留,后续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面临刑事处罚、留下案底、影响工作与家庭的重大风险,并且交通类刑事案件近年来有收紧、从严的趋势,非常容易直接刑事拘留,后续被提起公诉判处刑罚。
辩护工作开始后,我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全面情况,及时和办案警官沟通,阐述对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理由,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审查,公安机关同意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当事人避免了刑事拘留的不利局面。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逐一核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问题、当事人到案经过等核心事实,明确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存疑,当事人不存在酒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从重处罚情节,属于过失犯罪、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我全程指导并协助当事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开展沟通协商,耐心释法明理,推动当事人积极履行赔偿责任,最终顺利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为案件从宽处理奠定关键基础。我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在和检察官多次沟通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的不起诉的法律意见,重点阐述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无恶劣情节、社会危害性小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论证本案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并且申请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
检察机关召开了听证会,对案件的处理进行了听证,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观点,最终认定当事人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但结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获谅解、无严重违法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成功实现无罪化处理,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犯罪记录,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交通肇事类案件中的具体适用,在交通类刑事案件有收紧、从严的趋势的今天,取得不起诉的结果非常不容易,具有典型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