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案——李同红律师助尽赡养义务的养女成功获得房屋权益
审理法院信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孟XX与被告孟XX、孟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孟XX委托李同红律师代理诉讼。
孟XX与孟XX系兄妹关系,孙X为二人之母,孟XX为孟XX之子。孟XX与孟XX均为孙X的养子女。2017年3月4日,孙X、孟XX、孟XX、孟XX共同签署家庭协议,约定:孙X由孟XX独自赡养;孟XX、孟XX同意孙X将涉案两套房屋产权给孟XX;孟XX支付孟XX、孟XX20万元作为补偿款。协议签订后,孟XX按期支付了20万元,并独自承担了对孙X的赡养义务。
2020年4月,孙X去世。涉案两套房屋中的一套(11号楼2单元902室)登记产权人为孙X与孟XX共有,各占50%份额。孟XX要求孟XX、孟XX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二被告以协议存在瑕疵、孙XX前曾表示房屋应归孟XX所有等为由拒绝配合。孟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案房屋的安置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归其享有。
孟XX、孟XX辩称,协议第七条后两行内容是事后补充的,并非孙X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没有赠与内容,孙X从未作出赠与表示;孟XX未尽到良好赡养义务,孙X坠楼死亡与其有关,若房屋归孟XX所有有悖公序良俗。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围绕家庭协议效力、赡养义务履行、房屋权属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第一,确认家庭协议的法律效力。 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3月4日签署的《协议》原件,协议明确约定孟XX、孟XX同意孙X将房屋产权给孟XX,孟XX自愿独自赡养孙X。协议有孙X、孟XX、孟XX、孟XX四人的签名或手印,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李同红律师指出,该协议是家庭成员对赡养义务与财产分配的综合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反驳被告“协议瑕疵”主张。 被告主张协议第七条后两行内容系事后补充,孙X不知情。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认可协议上手印系本人所按,且协议签订后被告收取了孟XX支付的20万元补偿款,该行为表明被告对协议内容的认可。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其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举证证明尽到赡养义务。 李同红律师提交了孙X的死亡证明、丧葬费用票据等证据,证明孟XX在协议签订后独自承担了对孙X的赡养义务,并在孙X去世后独自办理丧葬事宜,承担了全部丧葬费用56317.61元。被告虽主张孟XX未尽到良好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第四,明确房屋权属基础。 根据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及安置房购房合同,涉案房屋登记产权人为孙XX、孟XX,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李同红律师指出,孟XX对涉案房屋本就享有50%份额,家庭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孙X名下50%份额的归属。
第五,主张协议履行与物权归属。 李同红律师强调,孟XX已按协议约定支付20万元补偿款,并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以“孙XX前曾表示房屋归孟XX”为由拒绝配合,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不应采信。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及安置房购房合同,孙X与孟XX各享有涉案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2017年3月4日签订的《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孟XX、孟XX均表示同意孙X将涉案房屋产权给孟XX,本院不持异议。根据居住情况、双方举证情况,可认定孟XX尽到了赡养义务。被告称孟XX未尽到良好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不予采纳。
最终判决: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益由原告孟XX享有。
李同红律师通过精准运用家庭协议的效力,结合孟XX履行赡养义务及支付补偿款的事实,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充分展现了其在分家析产、家庭财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