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人员贪污罪案
审理法院信息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案情完整简介
三名被告人身为社区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校园建设工地土地清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工地土方并私分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中一名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被告人到案经过、涉案金额、退赃情况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初犯、悔罪态度良好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制定辩护方案并在庭审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及缓刑适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该被告人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