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性侵附条件不起诉案
审理 / 审查机关信息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完整简介
本案系未成年人涉性侵害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满 14 周岁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强奸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委托律师提供辩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调查良好、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等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专业法律意见,全程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有悔罪表现,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依法对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 10 个月,并明确考验期内监管与矫治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