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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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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面对发回重审的复杂局面和被告高达62万余元的反诉索赔,彭佩荣律师以深厚的合同法律功底,精准锁定“违约方无权索赔”这一核心抗辩点,成功阻击了对方企图通过反诉转嫁损失的风险。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辛X(宾馆权利享有人)与被告贺X(个体经营者)于2023年2月10日签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经营原告所有的友谊宾馆,承包期6年,第一年免收承包费,自第二年起每年承包费2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缴纳承包费超过2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且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进行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宾馆并协助被告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然而,被告在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及部分承包费4万元后,自2024年3月1日起拖欠剩余承包费,且拒不缴纳经营期间产生的采暖费、电费等。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彭XX律师提起诉讼。被告则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赔偿其装修损失62万余元。

原告(辛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X)无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情复杂,本诉与反诉交织,且案件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的波折。被告贺X在反诉中提出高达62万余元的装修损失索赔,试图以“巨额投入”为由对抗原告的解除合同及追索承包费请求,并辩称原告无权签订合同、干扰经营、宾馆无法供暖等,意图将违约责任归咎于原告。

彭XX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了“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精准抗辩策略。她首先针对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质疑,通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原登记经营者王XX不主张权利、原告已依约协助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等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装修损失”反诉请求,彭律师紧扣合同约定,明确指出:根据合同第11.3条,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在承包期间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甲方所有。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无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守约方索赔装修损失。同时,彭律师对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进行了逐项质证,指出其多为手写收据、销货单,无法证实与宾馆装修的关联性及费用合理性,且被告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15万元,未经原告审核同意,应自行承担风险。此外,彭律师还通过调取热力公司欠费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因未缴纳采暖费导致供暖问题,责任在其自身。

在庭审中,彭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严密、层层递进,成功将争议焦点锁定在被告违约这一核心事实上。


案件结果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的改造与装饰等无偿归原告所有,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缺乏合同依据,且其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无法证明关联性与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1. 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于2024年10月21日解除;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宾馆;3. 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226666.66元及继续占用期间的承包费;4. 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 被告支付欠缴的采暖费、电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33449.07元;6. 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案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


  • 2025-05-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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