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范X(投资者)与被告孟X、被告某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签订《棉花采购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向XX公司提供投资款300万元,用于棉花收购项目,使用期限为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7月15日,双方按投资比例分红。原告依X向XX公司支付了300万元投资款。2024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孟X、XX公司签署《协议》,对合作项目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孟X应向原告支付剩余投资款、分红及违约金共计75万元,约定于2024年11月20日前付清,并约定若逾期支付,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逾期利息。同时,XX公司为孟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还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均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彭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孟X支付7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范X)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X)无代理人,未到庭。
被告(某XX公司)法定代表人:白XX,无代理人,未到庭。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投资合作纠纷,法律关系清晰,但面临被告下落不明、拒不到庭的诉讼障碍。彭XX律师接受范X委托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以协议为依据、以连带担保为保障”的诉讼策略。
彭律师首先指导原告收集并整理了关键证据:2024年5月31日签订的《棉花采购投资合作协议》、原告向XX公司支付300万元的转账凭证及XX公司出具的《收据》、2024年11月6日三方签署的结算《协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投资关系的建立、投资款的交付、结算债务的确认以及担保责任的约定。
考虑到被告可能转移资产、判决后难以执行的风险,彭律师在起诉的同时,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她指导原告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协助办理了保全担保手续。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的相关账户和资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庭审中,二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彭律师当庭向法庭清晰陈述了案件事实,展示了全部证据原件,并依据《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论证了XX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孟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她指出,根据三方签署的《协议》明确约定,XX公司为孟X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两年,现债务履行期已届满,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结果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署的《棉花采购投资合作协议》及《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依X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孟X未依X支付结算款项,构成违约。被告XX公司为孟X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1. 被告孟X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范X支付投资款、分红及违约金75万元,并以7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支付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 被告某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应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