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X(男)主张其于2016年10月5日被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聘请代理办理公司项目建设业务,2017年3月被聘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运营、销售等工作,任期五年,年薪6万元。申请人称其为公司工作至今,但公司从未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于2024年停止生产。申请人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支付工资54万元(自2016年10月5日起算);3.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4万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5.支付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共计108万余元。
申请人(王X)委托代理人:毛xxx,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生物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
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彭XX,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其担任公司经理长达近十年,却从未领取过工资,要求公司支付高达108万余元的工资及赔偿。彭XX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并未局限于表面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而是深入剖析了双方关系的实质,制定了一套严密的抗辩策略。
彭律师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入手,逐项论证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她指出,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均自行灵活安排,其角色不是“被管理者”,而是“管理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其次,彭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关键事实: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经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根据相关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一事实直接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此外,彭律师还深入挖掘了公司的股权变更情况。她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儿子王XX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且申请人持有其儿子的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这一事实进一步说明,申请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非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
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内,申请人未能提供任何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彭律师据此指出,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缺乏最基本的“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劳动者接受管理。
案件结果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申请人是公司的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不具有人格从属性;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无法体现经济从属性。综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应用法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