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如何避免成为“维权难”的受害者?在签订服务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服务内容、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并关注合作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
【案件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雇员选聘特惠协议书》,约定原告公司支付服务费14400元,被告公司在6个月内为其推荐3名雇员,并保证雇员每月出勤26天。协议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支付了服务费、预付工资、住宿费等费用。
然而,被告公司推荐的两名雇员上班第一天即迟到、次日便离职,被告公司未按约补足人员,且公司已停止经营,原告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公司委托四川XX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服务费、赔偿损失,并追究唯一股东韩X的连带责任。
(二)焦点问题
1. 被告虽未出庭,但若其抗辩称“仅是两名雇员个人原因离职,非中介方过错”,法院是否支持?
2. 如何让股东个人为公司债务“买单”?
【诉讼经过】
本案中,面对被告“人去楼空”的消极对抗,四川XX杨平律师并未止步于常规的合同违约诉求,而是展现出敏锐的法律洞察力。杨律师深知,若仅判决公司还款,原告极可能面临“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局。为此,律师团队精准锁定被告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特征,果断将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成功运用《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将举证责任有效倒置。在被告拒不到庭、无法证明财产独立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不仅判决全额退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更一锤定音,判令股东韩X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为委托人追回了1.8万余元,更通过穿透公司面纱,为债权的最终实现上了“双重保险”,充分彰显了融创律师在商事纠纷中化被动为主动的专业实力。
【案件结果】
1. 被告公司退还服务费14400元、预付工资3462元,赔偿损失600元,合计18462元;
2.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
3. 韩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
【争议焦点:合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服务方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中,被告公司不仅负有居间推荐雇员的义务,还需保证雇员出勤天数。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推荐服务,导致原告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法院最终判令被告公司退还服务费14400元,并赔偿预付工资、住宿费等损失。
二、唯一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公司代理律师精准引用《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韩X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法院依法判令其对被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也为类似“一人公司”交易主体的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路径。
【法律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风险提示】
在商业合作中,建议企业客户注意以下几点:
1. 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履行标准、违约责任等应清晰约定;
2. 履约过程保留证据:包括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履约瑕疵证据等;
3.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对方履约异常或经营异常,应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4. 关注公司股东结构:对一人公司交易,应关注股东财产独立性,必要时可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法律不仅是惩恶扬善的利剑,更是维护交易安全的盾牌。四川XX始终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周期、高价值”的法律服务,从合同审查到争议解决,助您规避风险,赢在商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