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白水县xx居xx材料经销部,经营者刘X,男。
被告:贵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陕西XX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称:2024年8月3日,原告向被告XX公司下单采购家用实木柜门,先后向被告李XX支付货款22660元。发货前,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方确认货物为实木柜门,被告方承诺货物为实木复合柜门。但原告客户提货安装后发现,被告发来的柜门并非实木柜门,而系密度板柜门,且缺少销售订单记录的“拉直器”。原告认为被告XX公司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产品质量与合同履行问题。原告向被告订购实木柜门,但收到的货物与约定不符,导致原告的客户无法正常使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影响。
王XX律师接受被告XX公司及李X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了案件事实,与当事人详细了解交易过程、产品质量标准及双方沟通记录。通过分析,律师认为被告在货物交付过程中确实存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但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较高,且部分损失计算存在争议空间。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积极与原告方沟通,寻求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律师向被告方充分释明了诉讼风险,包括可能的败诉后果、诉讼成本及时间成本等,引导被告方理性对待纠纷。同时,律师与原告方就退货退款的具体方案进行了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调解,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为双方节省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实现了纠纷的快速化解。
案件结果
经白水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xxx家居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白水县xx居xx材料经销部货款15000元(已打款),该货款打至白水县XX账号;被告李XX不承担责任;
二、原告白水县xxxx材料经销部退回被告贵州XX公司《xx家居·销售订单》8-1xx、8-1xx、8-1xx、8-1xx的货物,其发生的运费由被告贵州XX公司到付;
三、案件受理费503元、保全费320元共计823元,由原、被告各承担411.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