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执行案
审理法院信息: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周X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该纠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仲裁裁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原告周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 203138.72 元。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原告周X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与被执行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X多方沟通协调,截至指定日期,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内相应余额,扣划款项中包含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款以及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对该执行方式及款项金额予以同意并认可。
案件结果
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 192947 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 190000 元,另扣缴执行费 2947 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就此执行完毕。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对该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