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某汽车服务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5) 沪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审判员金XX,书记员吴XX,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调解书
案情简介
原告:王XX,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被告 1:上海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XX,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
被告 2: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某某。
2023 年 11 月 17 日,原告骑行电动车与被告公司车辆相撞受伤,交警认定对方全责。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共计 89,851.43 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立案,原告撤回对驾驶员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律师代理原告梳理事故责任、医疗、误工、财产损失等全部证据,推动法院组织调解。
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就赔偿金额、支付主体、支付时间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调解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前赔偿原告65,000 元。
被告汽车服务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前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 元。
案件受理费 1,500 元,减半收取 750 元,由被告汽车服务公司负担。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签字后即生效。
调解理由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调解及调解书效力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