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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委托人系从事建筑材料、水泥制品销售及制造的个体工商户,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口头砖块买卖合同,委托人依约向对方供应砖块用于工程建设。双方就货款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产生争议,对方当事人辩称已付清全部货款甚至超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委托人多次催收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经过

1. 证据梳理与事实固定: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交易凭证,重点固定微信聊天记录、产品销货清单、证人证言等核心证据,明确双方交易过程、供货数量及初步结算内容,厘清对方已付款项的实际金额。

2. 庭审抗辩与法律论证:庭审中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 未结算、货款已付清、单价约定不符等抗辩意见,结合《民法典》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论证接收结算清单后继续付款构成默示认可的法律逻辑,驳斥对方无证据支撑的现金付款主张及利害关系证人证言。

3. 金额核算与诉求优化:严格依据法院采信的有效结算清单核算货款总额,剔除无对方签字确认的无效供货记录,精准计算欠付货款本金及合法逾期利息,确保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方当事人接收结算清单后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付款,视为对结算金额的默示认可;驳回对方超付货款的抗辩,最终判决对方当事人向委托人支付欠付货款 24560 元、逾期付款利息 582.45 元,合计 25142.45 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胜诉比例分担,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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