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2年1月至7月,被不起诉人陈X与郭X在荆州市沙市区某拆迁楼一楼门面内,设置7台麻将桌开设麻将馆,组织他人以20-40元“晃晃”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按每自摸一次收取2元“水钱”。202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4名及赌资6120元。案发后,陈XX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审查起诉。
我方诉讼请求
请求检察机关认定陈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总结
本案涉案赌资不大,当事人系初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全额退赃,到案后始终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充分考量上述情节,认定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体现了对轻微刑事犯罪“宽严相济”的政策精神。
律师价值
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精准梳理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成功推动不起诉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刑事记录,避免了刑罚对家庭及个人生活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