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行贿金额与法院最终认定的行贿金额差之甚远。
检察院指控当事人向吴XX行贿142万元,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杨XX所收81.2万元为孙XX为空调安装项目前期支出的各项费用,并未用于行贿吴XX。商某某转徐XX的50万元与燕某转徐XX的50万元共计100万元,为吴XX通过孙XX帮朋友张XX向中某公司借款临时周转,后在数天内吴XX让其姐姐现金归还于孙XX。通过徐XX转的100万元资金流向清晰,证据链完整,证明该款并未用于行贿吴XX。孙XX一次性送给吴XX的10万元现金外,其他行贿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仅认定行贿金额为10万元,从轻处罚判了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