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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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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2023 年 9 月起,主犯夫妇租赁场地生产、销售假冒多种国际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当事人马X受雇参与,负责协助管理工人、清洗生产设备等辅助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马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经司法审计,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按实际销售价格依法认定,未按正品市场价高估,整体犯罪情节属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

办案经过

1. 及时介入,固定有利情节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核实其到案经过、工作内容、获利金额、家庭与经济状况,固定从犯、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核心从轻情节。

2. 数额抗辩,降低量刑基准针对公诉机关按正品市场价认定的高额金额,依法提出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该意见被法院采纳,大幅降低量刑基数。

3. 提交有利材料,争取从宽向法庭提交当事人家庭困难证明、唯一劳动力证明、退赃凭证、预缴罚金凭证,结合认罪认罚具结情况,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4. 精准辩护,突出从犯地位庭审中明确当事人仅为受雇人员,未参与组织、决策、分赃大头,作用显著小于主犯,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廖烈槟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预缴罚金等法定 / 酌定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已缴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从轻处罚结果。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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