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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潮韵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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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投保人某农业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触电高坠意外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攀爬电线杆属于高风险运动、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受益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 30 万元。

二、办案经过

1. 案件承接与证据梳理接受受益人委托后,我作为代理律师,第一时间固定核心证据:保险单、死亡证明、尸检结论、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注销及火化凭证等,锁定被保险人属于意外伤害身故、在保险保障期限内的关键事实。

2. 争议焦点研判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 高风险运动免责、已尽提示说明义务抗辩,重点审查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声明书,发现案涉免责条款未作醒目提示,声明书亦未体现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进行单独明确说明。

3. 庭审核心抗辩庭审中我明确主张:一是案涉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依法不产生效力;二是被保险人系触电高坠身故,无证据证明其从事条款约定的高风险运动,不属于免责情形;三是被保险人死亡符合外来、突发、非本意、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定义,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

4. 法律依据支撑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就格式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无效情形向法庭充分阐述。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被保险人死亡属于意外伤害,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30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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