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1月30日,原告大庆市某经销处与被告大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为被告提供一栋10平方米的板房,总价暂估9000元,结算以实际测量为准,安装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载明的建设工期为2023年10月20日至10月28日(早于合同签订日期)。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了板房,被告已投入使用,但未进行验收,亦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00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合同约定结算以实际测量为准,原告未提供实际测量证据;合同签订日期与工期存在矛盾,可能为倒签合同,合同效力存疑;工程未经验收,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缺乏依据。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施工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后签订合同应视为被告对原告XXX为的认可。被告虽辩称工程未经验收,但认可案涉板房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未提出质量问题,据此可推定板房已安装完毕,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关于利息,合同约定工期至2023年10月28日,被告应于2023年10月29日付清货款,逾期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大庆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000元及2023年10月29日至2025年4月15日的利息443.6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年4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
本案明确了在承揽合同中,即使工程未经验收,若定作人已实际投入使用且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工程符合约定,付款条件成就。法院同时认可了合同签订日期晚于工期(倒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事后签订合同视为对XXX为的追认。原告的货款及利息请求获得全额支持。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在被告以“未经验收、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准确把握了“实际投入使用”这一关键事实,主张被告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同时,针对合同倒签、利息起算等争议点,代理律师有效组织证据,推动法院采纳了原告关于付款条件已成就、利息应自工期结束后次日起算的观点,最终实现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