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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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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朱某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立功表现、系从犯、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朱X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

案件简介

本案中,朱X(女,2006 年出生,在校学生)因参与为上游网络诈骗提供收款帮助,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朱X在涉案团伙中担任小组组长兼财务,参与团伙收款相关工作,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朱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与初步研判:张飞勇律师接受朱X及其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朱X涉案事实、地位作用及到案经过,确认其具备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关键从轻、减轻情节。

2. 重点辩护方向确立指导朱X构成立功事宜,引导其提供同案犯相关线索,并协助司法机关联系同案犯,将其约至指定地点,配合公安机关成功抓获同案犯结合朱X系在校学生、立功表现、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特点,确立罪轻不起诉的核心辩护思路,重点向检察机关阐述其从犯地位、悔罪表现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3. 沟通与意见提交: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提出朱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4. 协助配合程序:协助朱X完成退缴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程序,最大限度落实从宽处理的各项条件。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认定朱X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立功表现、系从犯、坦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朱X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发还扣押物品、将退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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