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例 —— 自首 + 退赃 + 认罪认罚获不起诉
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当事人从中获利 2000 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辩护人介入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全面阅卷张飞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接办案机关,完整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涉案金额、资金流向、到案经过及证据情况,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从轻情节。
2. 梳理法定从轻情节律师经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 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阐述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不起诉的辩护主张,重点说明当事人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已弥补社会危害等情况。
4. 全程协助配合程序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具结、退缴违法所得等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案件快速、公正处理。
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张飞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