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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采纳张飞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案例 —— 自首 + 退赃 + 认罪认罚获不起诉

案件简介

本案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当事人从中获利 2000 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辩护人介入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不起诉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经过

1. 接受委托,全面阅卷张飞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接办案机关,完整查阅案卷材料,核实涉案金额、资金流向、到案经过及证据情况,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事实与从轻情节。

2. 梳理法定从轻情节律师经审查确认,当事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3. 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明确阐述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不起诉的辩护主张,重点说明当事人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已弥补社会危害等情况。

4. 全程协助配合程序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具结、退缴违法所得等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推动案件快速、公正处理。

案件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张飞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 1970-01-01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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