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潘XX、樊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号
(2025) 豫
审理法院信息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段XX、牛XX(律师)
被告一:潘X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律师)
被告二:樊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冯XX(实习律师)
原告与樊XX签订协议合作开发农村宅基地建房,原告支付 50 万元。后因边界纠纷无法施工,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及赔偿各项费用。潘XX系樊XX配偶,代签收条,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8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主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协议、返还 50 万元及其他费用。
樊XX代理人抗辩已履行义务、原告解除权消灭、项目可继续履行。
法院审查认定案涉协议为变相转让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院对合同效力、款项返还、责任主体逐一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樊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XX 50 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按 LPR 计算至付清);
驳回原告要求潘XX承担责任及其他赔偿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樊XX与李XX按比例分担。
判决理由
双方合作开发农村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樊XX应返还已收取的 50 万元;双方均有过错,利息自起诉日起算。
7.5 万元房场费为共同支出,不予返还;21 万余元支出无有效凭证,不予支持。
潘XX非合同当事人,代签收条不构成共同债务,不承担责任。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