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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宸律师 在线
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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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当事人陈X,与被害人刘XX同事关系,两人下班后一起聚餐、饮酒,后陈X送刘X回家,刘X次日报案,称陈X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陈X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X坚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委托丁子宸律师辩护。

丁子宸律师辩护要点:

1. 证据攻坚,指出证据不足:细致审查卷宗,发现本案无直接证据证明陈X实施了强奸行为,被害人刘X的陈述前后矛盾,其所述的“反抗情节”无任何物证、书证佐证;现场勘查未发现任何打斗痕迹,刘X的伤情鉴定也无法证明系被强迫所致;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聚餐期间及送刘X回家时,双方互动友好,无任何强迫、反抗的迹象。

2. 还原案件事实,否定强迫情节:提交陈X与刘X的聊天记录、聚餐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论证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刘X报案系因事后反悔、担心名誉受损;同时,提交陈X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明,论证其无强奸的主观故意。

3. 法律适用,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当庭论证,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无法认定陈X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结果: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丁子宸律师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X作出不起诉决定,陈X的名誉及人身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辩护亮点:在强奸罪这一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精准抓住证据不足的核心问题,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成功实现不起诉,为当事人洗清冤屈,彰显律师的证据审查与无罪辩护能力。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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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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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执业十余年,现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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