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信息
委托人系某县街道二级主任科员、社区党委书记、主任,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监察机关留置、检察机关起诉,一审判决后发回重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二审重审阶段辩护人。
(二)公诉机关指控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3 年 1 月至 5 月,利用社区党委书记职务便利,三次收受珠宝店经营者黄金制品,价值8.595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 受贿罪:2013 年至 2021 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拆迁、土地补偿、项目推进等公务便利,索取或收受多名开发商财物,合计194.290199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含低价购房两起、索要现金一起。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支出合计92 万元,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
(三)辩护要点(律师核心工作)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全案不成立
- 指控仅以 92 万元无法说明来源定罪,未举证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这一法定前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提交工资收入、房屋租赁、家庭经营、征地补偿等合法收入证据,证实家庭收入足以覆盖涉案款项,不符合入罪标准。
- 受贿罪:剔除索贿、否定未遂、核减金额
- 图腾商铺低价购房:不构成犯罪未遂,房屋已实际交易、产权已登记,受贿行为已既遂;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核减受贿金额。
- 串桥市场 20 万元:无胁迫、不情愿等索贿特征,不认定索贿。
- 北辰紫府低价购房:否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无受贿故意”“交易未完成” 等辩解,固定受贿既遂定性。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定自首,从轻处罚
- 该罪系办案机关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依法以自首论,可从轻、减轻处罚。
- 全案量刑: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请求从轻
- 亲属代为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四)法院裁判结果
- 判决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成立。
- 认定受贿金额177.202796 万元,部分索贿情节成立,部分不认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自首论,结合退赃、认罪,从轻处罚。
- 没收已退缴违法所得164.5309 万元及黄金制品,追缴剩余违法所得12.671896 万元。
二、案件总结
本案系基层社区干部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涉及三重罪名、发回重审、金额认定、罪与非罪边界等复杂争议。律师通过证据拆解、法律定性、金额核算、情节剥离,成功实现三大核心效果:
- 剔除一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证据不足未认定。
- 纠正定性:否定部分索贿情节、犯罪未遂认定,避免从重加重。
- 从轻量刑:自首、退赃、认罪等情节全部采纳,实现显著从轻。
三、律师价值
- 罪名精准切割:紧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构成要件,以 “无前提证据” 打掉重罪指控,直接降低案件量级。
- 事实精细辩护:对低价购房、索贿、既遂未遂等争议焦点,结合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逐一反驳,还原法律事实。
- 情节用尽从宽:挖掘自首、坦白、退赃、悔罪等全部从轻情节,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 程序与实体并重:在发回重审程序中重新梳理全案证据,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