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A起诉离婚,主张婚生女由己方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分割被告B名下11.2万余元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5万余元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B反诉要求分割25万元共同财产,并争夺抚养权。涉案财产合计16万余元。
案件总结
法院准予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女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公积金、存款品迭后,被告B向原告A支付65541.32元,驳回双方其余不合理财产诉请。
律师价值
1. 抚养权灵活策略:根据双方抚养条件与子女稳定生活状态,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保障子女稳定成长同时降低委托人抚养压力。
2. 公积金与存款精准分割:律师全面调取被告B公积金明细、全部银行账户,锁定婚姻存续期间11.2万余元公积金、5万余元存款,确保按50%足额分割。
3. 反诉请求高效驳回:针对被告B主张25万元共同财产的不合理反诉,以“离婚时分割现存财产”为核心,驳回其按六年转账总额计算的错误主张。
4. 恶意支出合理排除:对被告B主张的不合理大额支出逐一质证,法院仅认定少量非家庭开支进行品迭,为委托人争取到6.5万余元净补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