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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效的庭前辩护,促使检察官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许某、王某如果能够全额预缴罚金等,均可以适用缓刑。然而,庭审后,由于王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筹措罚金等钱款花了较长时间,“夜长梦多”,最终出现变数。出于许某先前已被羁押等原因,法院未对许某判处缓刑,这成为辩护人心中永远的遗憾

案件详情

2020年至2023年间,许X、王X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售减肥胶囊。2023年8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测,涉案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XX分。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院指控,许X销售金额达18.5万元,王X销售金额达16.3万元,且二人销售行为持续时间超过六个月,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案件已经过第一次开庭庭审、即将判决的前夕,许X、王X面临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利形势下,决定临时更换辩护律师,找到真辩团队,先后委托柯XX、梁律师等分别为许X、王X进行辩护,力争在一审判决前说服检察院和法院,对该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承办律师通宵达旦进行阅卷,并起草提交了辩方证据、辩护意见、延期审理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向承办检察官和法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主审法官承诺将本案再次提交审委会讨论。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最终还是采纳公诉意见,于2025年9月23日对许X、王X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面对五年的刑期,二被告都作为孩子的母亲,都无法接受,家属也陷入绝望,不得不提起上诉,二审中决定继续委托柯XX、梁律师进行辩护。

二审中,辩护律师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搜集立功线索,另一方面从程序上积极与二审检察官、法官沟通,争取二审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充分进行法庭发问、举证、质证和辩论,详细阐述辩方观点。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若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对二上诉人减轻处罚,退赃、预缴罚金和缴纳赔偿金后,可以适用缓刑。庭后二上诉人也积极履行财产刑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改判许X有期徒刑三年,改判王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遗憾的是,没有对许X也适用缓刑。

本案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与情理出发,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工作,本文简要分享辩护思路如下:

(一)情理之辩——尊重常识常情常理,避免机械司法

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均系孩子的母亲,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药,本质上是熟人社交圈中的偶发性经营活动,且购买者多为亲友、老顾客等特定群体,远未达到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标准。案发后二人积极配合侦查工作,主动退赃,态度良好,司法裁判不应违背常识、常情、常理。

(二)法律适用之辩——本案发生事件横跨新旧司法解释生效时间,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当事人从轻处理

本案案发时间为2020年3月,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21〕24号)生效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一审判决适用行为之后生效的司法解释,据此认定本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导致法定刑升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

(三)事实之辩——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1、销售金额认定存疑,依赖于口供,且未扣除前期主观不明知部分;

2、二被告人的交易记录存在多次长时间中断,不符合司法解释中的“持续性”要求。

(四)量刑之辩——应对本案的立功情节进行充分评价

被告人许X具有见义勇为、协助警方现场抓获盗窃行为的立功情节,王X具有举报多人犯罪线索(公安已经立案)的行为,依法应当对二人减轻处罚。

本案的刑期从一审的五年改为二审的三年,王X获得缓刑,源于多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

(一)坚定信念,敢于承接硬仗

在一审已判实刑、当事人近乎绝望的情况下继续接手二审,需要足够的勇气与担当。辩护律师基于对案件的细致研判,坚信一审量刑畸重,存在有力的辩护空间,这种信念是推动案件逆转的前提。

(二)构建与执行立体化辩护策略

本案的辩护没有局限于单一论点,而是构建了从程序纠偏、到事实与法律攻坚、再到量刑情节整合的立体辩护体系,展现了辩护的深度与广度。

(三)善用“常理常情”,引发司法共情

本案将“常识、常情、常理”贯穿于辩护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常年服用减肥胶囊,与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主观恶性小,同时本案无证据证明其他消费者健康受损,即并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以此为抓手争取检察官、合议庭对个案的特殊性关注与司法人文关怀,为量刑协商创造情理基础。

(四)狠抓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辩护工作不应仅停留在庭上辩论,也应注重庭后多方沟通。辩护律师积极与检察官、法官沟通,督促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完成全部退赃、主动预缴罚金和赔偿款,同时协助当事人整理提交新的立功线索,进而将这些实在的悔罪表现和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及时、充分地呈现在法庭面前,成为最终改判的关键砝码。

写在最后

辩护律师通过有效的庭前辩护,促使检察官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认为许X、王X如果能够全额预缴罚金等,均可以适用缓刑。然而,庭审后,由于王X家庭经济十分困难,筹措罚金等钱款花了较长时间,“夜长梦多”,最终出现变数。出于许X先前已被羁押等原因,法院未对许X判处缓刑,这成为辩护人心中永远的遗憾。

诚然,许X、王X案的改判,是刑事辩护中“不放弃任何一次法定机会、不遗漏任何一项有利情节”理念的胜利。它再次证明,即便在看似不利的形势下,通过专业、精细、有温度且坚持不懈的辩护工作,依然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结果,切实守护生命、自由与家庭的完整,这正是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应时刻牢记: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我们不应成为冰冷的司法螺丝钉,而应当是有血有肉、有悲天悯人情怀的法律人。


  • 2026-01-01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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