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人周**,原系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处警分队辅警,主要职责包括协助民警对辖区内场所进行清查、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摸排上报违法犯罪线索。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间,周**因向他人放贷收息、其配偶在某足浴店领取高额工资等私情私利,明知该足浴店存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向足浴店经营者提前告知公安机关清查信息,并在参与现场检查时瞒报线索,通风报信,致使相关组织卖淫人员在该期间未被刑事立案追诉。2024年7月该足浴店被查获,组织者陆续被立案侦查。周**于2025年2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被取保候审,2026年4月1日经法院决定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人周**的辩护人,我方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主体身份方面:周**系辅警,用人单位为保安公司,其职权依附于民警,不宜单独成为徇私枉法罪主体;即便构成犯罪,其与组织卖淫人员之一XX构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2. 自首情节方面:周**在被检察机关控制前,已主动向派出所所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
3. 认罪认罚及悔罪表现:周**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交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
4. 其他从宽情节:周**有立功线索待查,且其女儿年幼,系家庭重要支柱。综上请求对周**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辅警能否成为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以及是否构成自首、能否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及我方部分观点:
· 关于主体身份: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认定周**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其行使的是司法职能,代表国家机关,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同时,XX提供清查信息的行为属于其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不认定为与周**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共犯,周**行为积极主动,单独定罪正确。
· 关于自首:法院查明周**系在派出所宿舍被通知到所长办公室后,由等候的检察院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属于被动到案,不符合自首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要件,未予认定自首。
· 关于缓刑:法院认为周**身为辅警,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尽管如此,我方以下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纳,并直接影响量刑结果:
· 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 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对周**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未适用缓刑,但在量刑上已充分体现了从轻情节。本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认罪认罚程序、积极推动退赃退赔、全面梳理坦白情节,为当事人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结果。
律师价值
1. 程序与实体并重:针对主体身份、自首等关键争议点提出充分法律论证,虽未获全部采纳,但促使法院对量刑情节进行全面审慎考量。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用:协助当事人尽早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为从宽处罚奠定坚实基础。
3. 量刑辩护的精准发力:在无法改变定罪和缓刑未适用的前提下,聚焦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情节,成功实现刑期实质减轻。
本案充分体现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仍能通过程序性权利保障、量刑情节挖掘和认罪认罚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