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X,个体经营。2020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许X从他人处购进散装减肥胶囊,在明知其中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自行定制标签、塑料瓶等包装材料,将散装胶囊包装为“T*T* M*DEL OF**R”等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宣传销售,销售金额约18.5万元。2023年8月22日,许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许X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并阻止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具有立功表现。
一审法院认定许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同时责令继续退赃及承担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许X不服,提起上诉。
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上诉人许X的辩护人,我方提出以下核心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1. 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重:本案犯罪行为主要发生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施行之前,一审直接适用该司法解释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不当,应参照旧司法解释或对施行前后的销售金额加以区分。
2. 罪名认定错误:许X向上家购买可直接服用的散装胶囊,仅进行分装、贴标,未改变胶囊成分或性状,不构成“生产”行为,应仅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 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许XX初犯,本人也服用该胶囊,销售对象多为亲友,未造成实际健康损害后果。
4. 量刑情节未被充分评价:许X具有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悔罪等多项从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总结
本案二审阶段,辩护律师围绕法律适用、罪名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关于罪名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异议,但充分关注到许X在二审期间的新增从宽情节:
· 许X亲属代为全额退出剩余违法所得85000元(累计退出185000元);
· 全额缴纳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160050元;
· 全额预缴罚金38万元。
结合许X原有坦白、立功、自愿认罪等情节,二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的请求,将原判五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刑期大幅缩短。但考虑到本案社会危害性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法院未同意适用缓刑。
律师价值
精准把握二审改判关键点: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将核心策略聚焦于“二审新增退赃、预缴罚金、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