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XX,指定辩护人何XX,北京XX律师。被告人吉XX受他人指使,从青岛到海口协助提取涉案款项,公诉机关指控其两次提取犯罪所得共计138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办案经过
法院2025年9月12日立案,先适用速裁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虽为法律援助案件,但何XX律师没有丝毫懈怠,而是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辩护工作。庭审中,何XX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9800元取款事实提出异议,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犯罪所得,围绕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展开精准辩护,全力为被告人争取最大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被告人吉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 没收作案工具手机,追缴非法获利200元发还被害人;3. 未认定第二起9800元相关事实。判决理由: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4000元,构成相应罪名;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第二起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