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首+认罪认罚:李佳莹律师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告人成功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信息:黑龙江省某林区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X(化名),男,1971年出生,无文化,农民,系黑龙江省某市低保户,智力残疾二级。2023年5月和2024年5月,郑X为种植豆角、南瓜等农作物,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锯在某林场施业区内砍伐人工落叶松,致104株树木死亡。经鉴定,被毁林木价值共计人民币8724元,生态修复费用为3296元。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郑X案发时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4年9月9日,郑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郑X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郑X的法定代理人为其弟郑XX(化名)。李佳莹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郑X的指定辩护人。
办案经过
接受指派后,李佳莹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郑X,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与法定代理人充分沟通。通过阅卷和调查,李佳莹律师重点梳理了以下关键情节: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郑X经鉴定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情节:郑X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认罪认罚:郑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主观动机与人身危险性:郑X砍树系为种植日常蔬菜,主观恶性较小;其系低保户、智力残疾,家庭困难,且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再犯可能性极低。
庭审中,李佳莹律师围绕上述情节提出辩护意见,强调郑X虽构成犯罪,但综合其精神状态、自首、认罪认罚及家庭特殊情况,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量刑建议的合理调整。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李佳莹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
被告人郑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郑X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郑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郑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郑X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
宣判后,郑X及法定代理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