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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证据梳理、合同效力研判、鉴定程序把控与焦点抗辩,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工程款债权并实现合理损失主张。

案件详情

建筑劳务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重庆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建筑劳务公司,被申请人为某建设集团公司及其重庆分公司。2018 年 12 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某住宅项目一期工程劳务作业。申请人进场施工后,2019 年 2 月被申请人以劳务班组不合格为由要求申请人清算离场,申请人被迫退场。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欠付劳务工程款,且占用其周转材料、租赁设备等,造成多项损失,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工程款、赔偿材料损失、返还租赁物资、支付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等,并要求分公司承担共同责任。被申请人辩称项目系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揽,合同相对方为实际施工人,申请人并非适格主体,且已付清款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仲裁委依法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仲裁庭认定案涉劳务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并向双方释X。申请人申请工程造价及损失鉴定,仲裁委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双方围绕合同效力、工程款金额、材料损失、责任承担等焦点问题举证、质证并充分辩论。被申请人申请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当事人,仲裁庭结合证据审查后未予准许。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合同、结算资料、付款凭证、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逐一认证,查明已完工程造价、已付款金额、损失依据等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1.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2.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部分律师服务费;3.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4. 鉴定费与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裁决理由:案涉合同因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无效,申请人实际完成施工,被申请人应支付对应工程款;申请人主张的材料损失、租赁物资占用损失等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预期利益损失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律师费基于被申请人过错酌情支持;分公司不承担共同责任。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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