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女,某年某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某某市。
原告杨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某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原告垫付借款本金若干万元及利息(利息以若干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若干万元。双方于X年某月某日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本金若干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累计还款若干万元(其中本金若干万元、利息若干万元),尚欠本金若干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杨XX当庭提交了身份信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记录、借款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
被告陈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被告支付款项。双方于X年某月某日签订《借款协议》,确认截至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若干万元,并约定自当日起按每月某%计算利息。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偿还了若干万元(其中本金若干万元、利息若干万元),仍欠本金若干万元。原告于X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某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某%。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有转账凭证及《借款协议》为证,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本金若干万元,应予返还。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某%过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某%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保全费等,因双方在《借款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不满足协议中关于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费用的前提条件,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