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
2025年7月,被告人李X在哈尔滨市某物流园仓库内,因搬运货物与同事被害人范X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冲突中,李X从地面拾起一根空心钢管击打范X头部及背部,造成范X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等严重损伤。经司法鉴定,范X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对此控辩双方并无异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与辩护工作的重心在于:在被告人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如何全面梳理、有效论证其各项从宽处罚情节,并在量刑协商及法庭审理中,争取法院采纳最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实现罚当其罪与教育挽救的平衡。
二、 辩护策略与核心工作
接受委托后,孙宇律师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确立了“以认罪认罚为基础、以赔偿谅解为抓手、以情节论证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并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第一,夯实认罪认罚基础,确保程序从宽落地。辩护人向被告人李X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李X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稳定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一贯稳定的认罪悔罪态度,为全案适用从宽处理奠定了坚实的程序基础。
第二,全力推动赔偿谅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辩护人深刻认识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是化解矛盾、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环节。一方面,辩护人多次与被告人及其家属沟通,阐明积极赔偿对量刑的积极影响,促使其克服经济困难,筹措赔偿款项。另一方面,辩护人主动、多次与被害人范X及其代理人进行沟通,表达被告人的悔罪意愿,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斡旋。最终,在辩护人的积极协调下,被告人家属代李X向被害人范X一次性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范X出具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精准论证量刑情节,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在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在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的前提下,将辩护重点集中于量刑环节,向合议庭系统发表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着重强调了被告人李X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李X在案发后未逃离,主动投案并始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五条,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辩护人指出,李X的自首行为体现了其主动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降低了案件的侦办成本,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其次,辩护人将李X的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自首等情节进行综合论证,指出其人身危险性已显著降低,再犯可能性小,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处理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