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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州婚家律师程...律师
作为男性律师,能理性梳理案件事实,弱化双方矛盾对抗,清晰、沉稳地向法庭呈现女方的抚养优势,以及子女稳定生活的重要性。 我既理解女方守护孩子的心情,给予情感支撑,又能以专业的法律逻辑,守住女方的抚养权,避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兼顾法理与人情,这是我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优势。

案件详情

案例介绍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离婚两年后,男方以女方收入提高、无暇照顾孩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女方与孩子感情深厚,且抚养条件稳定,不愿变更抚养权,委托程岩律师代理应诉。

代理过程

程岩律师指导女方收集子女稳定就读、日常照料、与女方共同生活的幸福状态、女方具备稳定抚养能力等证据,证明女方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变化,子女与女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同时,针对男方的诉求,逐一梳理抗辩理由,提交完整应诉证据材料。

庭审中,程岩律师围绕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向法庭阐述: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男方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子女稳定的成长环境。

律师分析

变更抚养权纠纷,核心依旧是子女利益最大化,女性当事人面对抚养权被争夺的情况,容易情绪化表达,反而不利于庭审抗辩。我作为男性律师,能理性梳理案件事实,弱化双方矛盾对抗,清晰、沉稳地向法庭呈现女方的抚养优势,以及子女稳定生活的重要性。

我既理解女方守护孩子的心情,给予情感支撑,又能以专业的法律逻辑,守住女方的抚养权,避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兼顾法理与人情,这是我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优势。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主张变更抚养权,无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变更条件,采纳程岩律师的应诉意见,最终驳回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婚生子继续由女方直接抚养。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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