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遭遇暴雨财产损失保险理赔纠纷胜诉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工具生产企业,委托张琪律师及公司员工代理诉讼。被告为某财产保险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告在被告处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间内遭遇特大暴雨,导致厂房进水、库存货物严重受损。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货物未按约定存放、原告存在重大过失、免责条款生效等理由拒绝赔付,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保险合同、暴雨气象证明、现场查勘记录、货物损失清单等证据;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抗辩,重点论证保险人未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货损进行公估,固定损失金额;庭审中围绕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效力、损失核定、施救费与公估费承担等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维护企业合法保险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被告向原告赔付货物损失保险金 XXX.4 元;被告支付施救费 10000 元、公估费 103650 元;驳回原告关于厂房损失及利息的诉请。判决理由:案涉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法定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暴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原告损失真实存在;公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施救费、公估费属于查明和减少损失的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