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纠纷
审理法院信息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其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委托张琪律师代理诉讼,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津贴及鉴定费。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伤残比例赔付,并拒绝承担鉴定费,双方形成保险合同纠纷。
办案经过
张琪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保险单、工伤认定书、病历、鉴定报告等核心证据,明确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围绕保险责任、伤残赔付标准、鉴定费承担等焦点问题展开法律论证,协助原告合理调整诉讼请求;庭审中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充分发表代理观点,依法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伤残保险金 80000 元、住院津贴 6000 元及鉴定费 200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伤残保险金应按合同约定的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住院津贴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鉴定费属于查明伤残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