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原审被告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陈XX主张其与王XX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参与公司项目运营,王XX承诺按项目利润30%进行分配。陈XX离职后,双方就利润分配金额产生争议。陈XX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X及两公司支付款项608404.06元。一审法院判决王XX向陈XX支付509400元及保全费2982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陈XX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王XX支付608400元(增加未结算项目利润99000元)。王XX亦提起上诉,请求驳回陈XX全部诉讼请求。
二、我方(上诉人陈XX)诉讼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王XX向陈XX支付款项608400元(含已结算项目利润509400元及未结算项目利润99000元);
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王XX承担。
三、案件总结
(一)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陈XX与王XX之间是否就未结算项目利润(33万元毛利对应的30%即99000元)达成合意。陈XX提供的录音证据(REC038)中,王XX曾提及“大概33万的毛利”,但该录音存在多处空白、间断,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法确定该表述与未结算项目的关联性。二审中,陈XX补充提交了公司项目台账及账户收支明细,但台账无原件、真实性未被认可,收支明细无法证明净利润金额。此外,王XX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利润分配违反公司法规定,进一步增加了诉讼难度。
(二)代理策略
1. 聚焦已结算项目利润:一审已支持509400元,该部分事实清楚,王XX在多次沟通中明确认可该金额,且《竞业协议》《离职员工一次性补偿书》草案载明相同金额,虽未签署,但可作为意思表示的佐证。
2. 举证未结算项目利润:提交公司项目台账及账户收支明细,拟证明未结算项目实际利润超过33万元,王XX已确认相关项目回款。
3. 反驳王XX上诉理由:针对王XX关于“不存在合作关系”“利润分配违反公司法”等主张,强调王XX系以个人名义承诺付款,而非代表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属于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违反公司法。
(三)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XX多次以个人名义承诺向陈XX支付利润分配款,金额合计509400元,意思表示明确,应依约支付。
· 陈XX主张的未结算项目利润99000元,其所举录音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双方就该部分利润数额达成合意;二审补充证据不能证明未结算项目的净利润为33万元,故不予支持。
·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个人承诺付款与公司利润分配属不同法律关系。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84元,由陈XX负担1560元,由王XX负担8324元。
四、律师价值
1. 成功守住已结算项目利润:尽管上诉未获支持,但一审判决支持的509400元得以维持,为当事人争取到核心利益,避免了全案败诉的风险。
2. 有效应对对方上诉:针对王XX提出的“不存在合作关系”“违反公司法”等上诉理由,代理律师清晰区分了个人承诺与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律关系,说服二审法院驳回王XX的上诉请求。
3. 充分举证、据理力争:在未结算项目利润的举证上,虽因证据瑕疵未获支持,但代理律师通过提交项目台账、收支明细等证据,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在项目回款后另行主张,保留了后续救济途径。
4. 程序严谨、抗辩有力:在对方质疑录音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坚持提交原始录音文件供法庭播放核对,体现了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