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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物权期待权获再审保护成功阻却执行——梁辉律师再审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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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物权期待权获再审保护成功阻却执行——梁辉律师再审胜诉案例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梁辉湖南XX

裁判结果:指令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二、案件详情

再审申请人张XX因与郭XX、雷XX等十人及原审第三人蒋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一审、二审生效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案件背景

原审第三人蒋XX欠付张XX借款本息,双方于2015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蒋XX名下房屋第四层抵偿部分债务,房屋价值与债务金额基本对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XX于2016年装修入住,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并提供用水用电开户记录、缴费流水、邻居证言等予以佐证。后因案涉房屋仅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完整产权登记,非因张XX自身原因未能完成过户。

2争议焦点

案涉以房抵债形成的物权期待权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能否排除执行;张XX提出执行异议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以房抵债受让人是否享有物权期待权。

3一审、二审败诉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以房抵债以消灭金钱债务为目的,与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本质区别,抵债受让人不享有物权期待权,且认定张XX提出执行异议超期,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再审代理思路

梁辉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核心代理观点:

案涉以房抵债协议系债务到期后达成的代物清偿,无无效情形,依法生效;

张XX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协议、合法占有房屋、付清全部价款、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排除执行要件;

以房抵债受让人依法享有物权期待权,居住权益与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执行程序未终结,张XX提出异议未超法定期限,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5再审胜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采纳梁辉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张XX再审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裁定指令永州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三、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以房抵债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实践中对抵债受让人的物权期待权认定存在争议,一审、二审均未支持申请人诉求。梁辉律师精准抓住“以房抵债协议效力、合法占有、付款事实、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异议期限”五大核心要点,严格依据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规则,向省高院充分论证申请人的物权期待权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推动案件进入再审,成功中止原判决执行,为委托人争取到关键胜诉契机,有效维护委托人合法居住权益与财产权利。

四、律师价值

1专业精准:深度把握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清晰区分以房抵债与让与担保、普通买卖的法律边界,准确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

2证据重构:整合入住证明、水电缴费、邻里证言等证据,完整还原查封前合法占有、长期使用的关键事实。

3再审突破:针对一审、二审法律适用错误,形成严谨再审理由,成功获得省高院指令再审,逆转案件走向。

4权益保障:优先保护当事人居住权与物权期待权,有效阻却执行,为委托人挽回重大财产损失。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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