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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代理出租方,在承租方起诉要求解约退款的被动局面下,精准反诉并成功证明承租方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通过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条款,为出租方争取到违约金2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共计3.3万元,同时驳回了承租方12.5万元的退款请求,有力维护了出租方的合同权益,避免了“倒赔”风险

案件详情

一、案件过程

1. 租赁合同签订

2023年8月19日,某商贸公司(承租方,原告)与某商业运营公司(出租方,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将位于昆明市xxxxx楼第一层S1号商铺(面积2941.48平方米)出租给承租方,租期5年。合同约定:承租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即2023年8月23日前)支付第一笔租金441.222元及押金588.296元,合计1.029.518元。

2. 支付与争议

承租方通过其员工杨某向出租方转账共计11万元,另向案外人何X(出租方前法定代表人沟通人)转账1.9万元,合计12.9万元。承租方认为该款项为“订金”,但合同约定为租金及押金。承租方于2023年8月24日测量商铺面积后,主张外围两间商铺未包含在租赁范围内,认为出租方将外围商铺租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3. 诉讼与反诉

2025年1月10日,承租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12.5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出租方提起反诉,要求承租方支付违约金441.222元(相当于三个月租金)及诉讼相关费用。

刘伟律师代理出租方(被告/反诉原告)出庭。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成功认定承租方违约:法院查明,合同约定的租赁范围仅为S1号商铺,不包括外围两间商铺。承租方自行测量后提出的异议无合同依据。承租方未按约支付首期租金及押金(仅支付12.9万元,远低于102.9万元),构成违约。

案外人收款被认定为公司收款:承租方支付给案外人何X的1.9万元,因何X系出租方前法定代表人沟通代表,法院适用表见代理规则,认定该款项视为出租方收取,避免了出租方“未收到该部分款项”的风险,同时该款项计入已付租金,但不足以弥补违约事实。

违约金从44.1万元大幅调低至2万元:出租方主张违约金441.222元(合同约定三个月租金)。法院认为承租方未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出租方未举证其他损失,酌情调整为2万元。虽然调低,但成功获得违约赔偿,且驳回了承租方的退款请求。

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诉讼相关费用,法院支持出租方主张的律师费1万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由承租方支付。

承租方全部本诉请求被驳回:承租方要求退还12.5万元及利息、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被驳回,并需承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出租方,在承租方起诉要求解约退款的被动局面下,精准反诉并成功证明承租方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通过主张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保全费条款,为出租方争取到违约金2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共计3.3万元,同时驳回了承租方12.5万元的退款请求,有力维护了出租方的合同权益,避免了“倒赔”风险。

四、案件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解除;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3.000元,合计33.000元;

驳回承租方的全部本诉请求(要求退还12.5万元及利息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12元、保全费1173元由承租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大部分由出租方负担(因违约金调低),但承租方仍需承担部分。

出租方实际获赔:33.000元(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并避免了12.5万元的退款损失。


  • 2025-07-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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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律师,法学硕士,2018 年正式执业,现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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