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伟律师:社保放弃声明无效!为员工争取被迫解除经济补偿及失业金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刘伟律师 在线
北京盈科(昆明)律...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刘伟律师在公司以“个人声明放弃社保”抗辩的不利局面下,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案件详情

一、案件过程

1. 入职与劳动关系

申请人杨X(男,1985年1月出生)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岗位为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提成。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 工资发放情况

工资发放方式:当月支付当月基本工资,次月支付上月绩效。根据银行流水,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平均工资为11.604.13元。

3. 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4月28日,杨X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被申请人于次日(4月29日)签收。杨X最后提供劳动至2022年4月26日。

4. 仲裁申请

杨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拖欠2022年3月、4月工资20.000元;

克扣2022年1-2月工资2.652元;

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201元;

失业保险损失6.012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038元(后变更为31.537.5元)。

刘XX代理杨X出庭。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未缴社保被迫解除,经济补偿获支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曾出具《个人申明》(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抗辩。仲裁院认定: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申请人据此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裁决支持经济补偿29.010.33元(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604.13元×2.5个月)。

未休年假工资时效抗辩被驳回:被申请人主张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院认定:未休年假工资属于福利性补偿,2021年度年假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时效从该日起算一年,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未超时效。最终支持2021年度5天未休年假工资5.335.23元。

失业保险损失获赔: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造成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申请人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仲裁院按昆明市标准1.503元/月,支持4个月失业金6.012元。

工资拖欠及克扣请求被驳回(举证不足):申请人未能证明2022年3-4月产生绩效、也未能证明被克扣工资,该部分请求未支持。但核心三项诉求(经济补偿、年假、失业金)全面胜诉,合计40.357.56元。

三、刘XX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XX代理劳动者,在公司以“个人声明放弃社保”抗辩的不利局面下,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4万余元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四、案件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335.23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10.33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12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


  • 2022-09-01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刘伟律师
刘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刘伟律师
5.0分热情执业:8年
刘伟律师
15301201****3774 执业认证
  •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 合伙人
  • 工伤赔偿
  • 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12、13、15层
刘伟律师,法学硕士,2018 年正式执业,现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
  • 187 2505 9932
  • w201016113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