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1. 入职与劳动关系
申请人杨X(男,1985年1月出生)于2019年12月30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申请人),岗位为销售顾问。2020年4月1日,双方签订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提成。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2. 工资发放情况
工资发放方式:当月支付当月基本工资,次月支付上月绩效。根据银行流水,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平均工资为11.604.13元。
3. 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4月28日,杨X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未安排休年休假为由,向被申请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函》,被申请人于次日(4月29日)签收。杨X最后提供劳动至2022年4月26日。
4. 仲裁申请
杨X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
拖欠2022年3月、4月工资20.000元;
克扣2022年1-2月工资2.652元;
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201元;
失业保险损失6.012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038元(后变更为31.537.5元)。
刘XX代理杨X出庭。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未缴社保被迫解除,经济补偿获支持: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曾出具《个人申明》(称自行缴纳社保,放弃公司缴纳)抗辩。仲裁院认定:缴纳社保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放弃无效,公司未缴社保事实成立。申请人据此解除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裁决支持经济补偿29.010.33元(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1.604.13元×2.5个月)。
未休年假工资时效抗辩被驳回:被申请人主张2021年部分年假已过一年仲裁时效。仲裁院认定:未休年假工资属于福利性补偿,2021年度年假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时效从该日起算一年,申请人于2022年5月9日申请仲裁,未超时效。最终支持2021年度5天未休年假工资5.335.23元。
失业保险损失获赔:依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造成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待遇的,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申请人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仲裁院按昆明市标准1.503元/月,支持4个月失业金6.012元。
工资拖欠及克扣请求被驳回(举证不足):申请人未能证明2022年3-4月产生绩效、也未能证明被克扣工资,该部分请求未支持。但核心三项诉求(经济补偿、年假、失业金)全面胜诉,合计40.357.56元。
三、刘XX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XX代理劳动者,在公司以“个人声明放弃社保”抗辩的不利局面下,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从而锁定被迫解除理由,获赔经济补偿。同时精准援引失业保险条例,为当事人争取到失业金损失。面对年假时效抗辩,成功主张时效起算点为年度终了,使2021年未休年假获赔。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4万余元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
四、案件结果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335.23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9.010.33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待遇损失6.012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