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过程
202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X等四名货车司机在岱山县XX某堆场两次盗窃电缆线,销赃得款约49.200元。余X作为个体收购人员,明知电缆系犯罪所得仍两次收购,获利约3.000元。余X曾因收购赃物被行政处罚、因故意伤害被不起诉。案发后,余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到案初期未如实供述,后认罪认罚并退赃3.0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毕罗春律师作为余X的辩护人,提出:犯罪数额中废电缆应予扣除(未采纳)、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退赃、家庭困难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认罪认罚+退赃争取从轻:余X虽有行政处罚前科、到案未如实供述,但律师通过认罪认罚具结、全额退赃,成功使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未加重处罚。
缓刑未获支持但刑期合理:律师提出的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法院在法定刑期内给予较低刑期(十个月),与主犯盗窃罪刑期(一年一个月)相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毕罗春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毕罗春律师作为余X辩护人,在当事人有行政处罚前科、到案未如实供述的不利局面下,紧扣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避免了加重处罚。虽缓刑建议未被采纳,但通过有效辩护,使余X在同类犯罪中获合理刑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四、案件结果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余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退缴赃款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0月22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