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 杨XX
辩护律师: 洪X,北京市XX律师
案情内容:
杨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6年3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并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该案涉案金额及具体经营项目未公开披露,但非法经营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法定刑幅度较高,社会关注度较大。杨XX到案后,其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洪X律师介入辩护。
办案经过
洪X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寿光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X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营模式、资金流向及到案经过。通过多次会见,洪X律师发现本案在证据链条、主观故意认定以及社会危险性评估等方面存在可辩护空间。
洪X律师随即向寿光市公安局提交了书面取保候审申请,并附上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在意见书中,洪X律师重点论证了以下几点:第一,杨XX涉嫌的犯罪行为不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不存在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串供的现实风险;第二,杨XX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案情,认罪态度良好;第三,杨XX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家庭成员,具备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条件,取保候审不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第四,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不足,变更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原则。
洪X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提交了相关类案参考材料,并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愿意配合后续侦查、随时到案的承诺。经过近两个半月的努力,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洪X律师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2026年5月20日,寿光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杨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寿光市看守所据此出具《释放证明书》(寿看释字[2026]0073号),将杨XX予以释放。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